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可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缴费,已断缴部分不可以补缴,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补缴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
2、补缴材料
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的个人,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的,申请人应向户籍地或现所在单位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处(科)室办理补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个人补缴申请;
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档案;
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等证明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个人)》;
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