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生育津贴和工资只能领一个吗?
是的。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以不补。
因此,如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工资,但所发工资少于生育津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清算方式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低于生育津贴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用实有资金账户中的生育津贴予以补足;
产假期间工资收入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差。
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清算后留存在基本存款账户的生育津贴结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年度终了前,通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退库的方式冲减当年单位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科目支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单位人员经费主要由财政资金保障的,按照上述全额保障单位的方式执行。